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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轻资产运作的法律问题
浏览427次   发布时间2017-04-05
微信上流行说小伙花了几百元买了自行车追女生是重资产,而花200元租了宝马追女生就是轻资产。“轻资产”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说法,笔者做了下网上搜索,“轻资产”大致分成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讲,(1)表外无法会计计量的资产多,例如智力资源,品牌影响力,渠道控制能力(2)营运资产多,投资性资产少;(3)负债少,自营资本多,就房地产企业来说,现在的“轻资产”模式是相对于过去的重资产模式,重资产模式是大量资金投入土地开发和经营,自有资金投资回报周期长。轻资产便是不出资金或者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开发经营,解放自有资金。如果从“轻资产”的概念来说,它应当是房地产企业的一种生产经营之道,这种生产经营之道可能反映在各式各样的具体运作模式上,万科的“小股操盘”是轻资产,金地的私募融资是轻资产,绿地的借壳上市融资也是一种轻资产。
实力决定地位,不同发展阶段的房企的“轻资产”的模式应不尽相同
按照本律师对房地产企业的了解,“轻资产”运作模式应当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品牌输出为典型特点的“轻资产”模式,是有代表意义的是万科物业的“小股操盘”,即采用这种模式操盘的项目中,万科的身份不再是控股方,但项目仍然由万科团队操盘,使用万科品牌和产品体系,共享万科的信用资源和采购资源;一种是以融资模式多样化为代表的“轻资产”运作模式,代表房企是万达与基金公司合作一家出钱、一家建房经营的模式。万达商业地产与光大安石、嘉实基金、四川信托和快钱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4家机构拟投资240亿元人民币,建设约20余座万达广场。万达有关方面称,这笔240亿元的交易标志着万达“轻资产战略的正式推出”。当然,两种模式并没有明确划一的界线,房地产企业可以“混搭”操作,我们并不排除万科也会通过信托、基金公司进行融资的操盘模式。
对于第一种以品牌管理输出为代表的“轻资产”模式,本律师认为这就应当是品牌房企的专利,能够品牌输出的企业要么是开发规划上千亿的像保利、绿地这样的“战国七雄”,要么是在市场上树立了自己品牌形象的小众房企,如高端物业代表绿城,高端商业物业新鸿基。而对于以融资渠道多样化的“轻资产”模式则是所有房企可能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项目的融资能力在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内进行适用。对于“轻资产”模式,不同房地产企业之间应当是相互学习和借鉴,而不能照搬照抄,本律师从事房地产开发法律业务多年,目睹多少家房地产企业“对标”,但是无果而终的居多,原因很简单,每个企业的内部运作模式差异较大、股东结构各不相同、企业市场定位也不同,最终导致不同企业有不同企业的基因,不同房地产企业的基因不通过浴火重生是无法改变的。
二、悉知不同“轻资产”模式法律风险,不应盲目跟从
“轻资产”用有限资产,获取最大收益,是所有企业追求的最高境界。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风险日益增大的当下,“变轻”不仅仅是一种选择,也是一种必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资产变轻,绝不是法律风险变小。相对于更多项目开发投入的“重资产”的法律风险,“轻资产”的法律风险可能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不存在房地产企业“轻资产”运作后,法律风险的减少。相对于重资产运作的房地产开发来说,“轻资产”运作可能有三方面的风险比较突出:
一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的法律风险。根据笔者律师执业的经验,合作开发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一、合作各方应确保合作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确保开发合作合法有效一是要作好项目的市场调查、熟知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聘请专业人员制订缜密的可行性报告。由于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联合开发、有的是利润分成,有的则是实务分配,其中的风险不尽相同,作为房地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的合作方式来甄别风险。二、严格约定违约条款,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是合作开发项目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合作开发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七通一平”等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相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出资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使矛盾激化,合作破裂。因此必须明确违约责任。
二是多渠道融资的法律风险。不可否认,“轻资产”对于在多数房地产企业来说,难以像万科、绿地这样的企业进行品牌输出模式进行“轻资产”运作,它们更多的可能是在项目融资的多元化上面下功夫,在融资的广度和深度上作文章。从房地产公司融资的渠道来说,有人总结说可能不少于20种,比如说公司上市、发行债券、海外融资、银行贷款、信托、私募基金、并购、民间借贷等等。对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几乎所有的融资方式都可以选择,其中有几种融资方式(譬如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海外资金等)几乎成为他们的专利。而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应积极采用开发商卖方信贷、联合开发、夹层融资、信托融资、工程承包融资、获得外单位投资等不被大型企业所垄断的方式进行融资。对于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来说,融资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按照本律师了解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一般的银行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已经达到年息9%,其它的信托、私募融资成本更高,融资成本高对开发企业来说就意味着更大的风险。“轻资产”操盘模式下,多渠道融资是必然,房地产企业能否把握住每种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减少项目开发的风险实际上并非易事。以房地产私募基金为例,提供基金方的公司要求的投资回报一般已经达到15%以上,在整个融资担保上,它会要求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担保,股东提供保护,还要进行股权质押、甚至进行股权融资,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一旦无法归还借款,除了“任人宰割”之外,几乎没有任何选择。所以,作为房地产企业,应当深谙各种融资的法律风险,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尽最大限度减少项目融资的风险。
三是品牌输出管理的法律风险。国内某知名家具品牌商,以它冠名的家具城可能比万达广场还要多,而2014年以来,随着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下行,其整个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暴露无遗,全国的很多项目开发建设陷入停滞,而已经交付的项目由于运作不佳,加盟的当地房地产企业不仅不再支付品牌使用费用,甚至还欲提供索赔。从挂名各大房企的各中小开发商角度来说,他们同意与大型房地产企业合作,甚至将操盘拱手相让,无非是让项目运作的更好,取得更好的收益,但凡项目最后运作失败,轻则不欢而散、重则对簿公堂,这实际上对进行品牌输出的房企要求甚高,所以,作为品牌输出进行“轻资产”运作的房地产企业,一方面加强自己品牌输出的管理,另一方面则应注意品牌输出中的各类风险,减少合作开发项目中矛盾。
最后,从房地产企业这个行业来说,应当是一个可以“轻资产”运作的行业,但是我国目前的很多金融管理政策制约着房企的“轻资产”,比如说企业的长期融资问题难以解决,银行贷款最多3—5年,信托和私募1-3年,而资产证券化最终没有明确推出,使得企业的长期融资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目前我国的“新三板”市场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房地产企业却难以被问津。从房地产企业本身来说,将本属于“重资产”运作的一个行业,真正变化为如同“互联网”企业的轻资产运作,不仅外部存在政策上问题,也存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与角色转化的问题,实际上还存在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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