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1日上午,由上海业伟公司牵头组织的“和谐社区沙龙”在上海市杨浦区某办公楼召开,与会人员有物业管理公司老总、业主委员会主任、专业律师、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新闻媒体记者,大家就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事宜进行讨论。笔者也应邀参加了这一会议。会上,大家就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进行了深入、激烈地讨论。有人认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以便解决物业管理中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保护业主的利益及推进物业管理公司规范管理。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目前没有形成一个行业,不应组建行业协会。也有人主张业主委员会法律上尚没有名分,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逻辑上也讲不通。笔者在此发表自己的粗浅薄见,以期与各位业内人士交流。这一问题的提出反映了业主与业委会维权意识的增强从物业管理目前的现实看,针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业主或业委会维权事件日益增多,这样的事件报到也不断出现在媒体报端,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维权事件的增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越来越多;二是业主或业委会针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诉讼越来越多,以上海市静安区为例,2005年出现多起针对物业管理公司侵占全体业主停车费的诉讼;三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要求更高,很多物业公司由于服务不到位被“炒鱿鱼”。业主或业委会在日常的维权中,都会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无法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抗衡,相对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业主是“无产阶级”,因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经济基础雄厚,社会资源丰富。业主或业委会这一商品房发展下迅速成长的群体,就亟需要一个协会一样的组织来协助业主维权,从而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听到业主维权的声音,也为业主维权创造一个交流的平台。所以“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业主和业委会权利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成立业委会行业协会的可行性值得探讨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就业主维权来说固然是一件好事,笔者对此也持赞成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这一想法如果付诸于行动,真正实际操作的话,在业委会制度未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时机尚不成熟。
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想法,以期与各位同行交流:
1、业委会本身法律地位不明确,成立协会主体有欠缺从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来看,业委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依照《条例》之规定,业委会享有一系列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等,但《条例》对业委会是否享有民事主体资格这一关键问题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业内人士的专家、学者对业委会是否享有民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虽然目前物业管理实务操作及司法诉讼中往往是承认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的,比如业委会可以做为合同的一方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等等,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给其一个与现实需要相适应的名份,只是承认其是一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现在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回避了业委会法律主体这一敏感问题。笔者认为业委会没有法律上的名份是成立“业委会行业协会”最大的障碍,因为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顾名思义,“业委会行业协会”其会员应为业委会,但由于目前根据法律规定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内部机构,即执行机构,也就是说业委会本身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其作为“业委会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与理、与法皆过于勉强。
2、业委会并非“行业”,称之为行业协会过于勉强何谓“行业”,按照通常的解释,是指工商业的类别,比如说餐馆行业、服装行业等等。进一步理解的话,行业应有一定的从业人员,从事与特定的职业,并且这一职业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按照这一解释,业委会肯定谈不上是什么行业,也难以成为一个行业,充其量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委会如果也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难免是有些勉强。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就业委会成立协会的话,也不应有行业二字。笔者并不否认业委会今后会发展成为一个行业,如同20多年前的物业管理一样,刚在深圳起步时,没有人会认为他是一个行业。而现在大家都可以接受物业管理也是一个行业。同样,业委会在若干年后,也可能会发展成为一个行业。
3、从我国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业委会行业协会成立亦有难度从其法律性质上讲,行业协会是民间性组织即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是自律性组织。国家根据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利制定了社团登记条例,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原本就是民间组织,经过依法登记的、独立的社团法人,是合法的、独立民间组织,是非政府组织。而我国的行业协会却是官办、半官办的多,原因是,我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组织的行业协会,所以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组织起来的。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民办的行业协会与国际接轨,目前的条件下是相当困难的。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来说,各地几乎无一例外是官办或办官办的,所以发展很快。而业委会行业协会,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的欲望或想法,办起来就很难,各地目前没有成功设立的案例。
另外,根据《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 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所以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这一规定不予准许。 业委会行业协会运作模式值得思考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运作不仅不成功,而且也倍受置疑,特别是2003年原中国保健食品协会因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而被行政部门强制撤销后,关于行业协会的话题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协会的谴责之声不绝于耳。很多协会被冠以“二政府”,“养老院”,“敛财载体”之称。协会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置疑,实际上折射出一个根本问题,目前体制下协会的运作失败。而业委会行业协会应该怎样运作呢?笔者不敢妄言,但笔者可以为其运作列出一些选项:规范业委会行为,制定业委会工作标准,为业主维权,代表政府对业委会发号施令。但每一个选项都不是那么简单,就规范业委会行为而言,老实讲,政府对业委会腐败这一客观现实基本无能为力,协会又能作什么呢?为业委维权,如果没有政府作“后台”肯定是举步为艰,而有了政府的支持,往往不难免被冠以“二政府”的称号。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业委会行业协会运作中的问题可能比成立中的的问题还要多。至此,笔者的观点十分明确,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不管是从业委会的自身而言,还是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看,业委会行业协会成立的条件尚不成熟。另外,针对业委会行业协会,还有其他不同的观点,比如有专业人士认为,可以考虑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中设立一个分会或部门,比如可以叫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业委会分会或业委会分部,因为不管怎样,业委会也属于物业管理行业。但有些人却提出完全相反的意见,认为这样可能会影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定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代表业委会的利益还是物业公司的利益,特别在目前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矛盾日益凸现,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如果不能明确自己是谁的“代言人”,恐怕对其发展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没有对错之分,也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