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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解决群租问题有法律依据
浏览414次   发布时间2017-04-14

     近200位业主与记者进行沟通。业主认为,《物权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快解决小区久拖未决的问题,并能有效规范社区秩序。同时,对业主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晨报也请来了宋律师进行解答。

  对小区事务表决有操作意义

  通河新村徐女士:对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小区来说,《物权法》的实施格外重要,其中涉及业主表决小区公共事务的相关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解答:关于业主的投票权,《物权法》不再强调业主大会的形式,原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意义在于无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与否,业主均可投票表决小区的公共事务。其次是表决事项的变化,原《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物权法》要求面积和人数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同时,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增加为业主表决的事项,这对开发商任意增加、减少小区设施,业委会独揽小区增建、改建的公共事务均有规范作用。

  解决群租有了法律依据

朱先生:小区内群租问题渐渐抬头,寻求业委会、物业公司、居委会解决却各有难处。《物权法》是否已明确业主该如何有效解决群租问题?

 

  解答:业主、业委会可以成为制止群租问题的主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可从一定意义上纠正“物业公司有执法权”的错误认识,为业主之间、业委会、业主大会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化了物业服务作用

 

  华科公寓袁先生:按照理解,物业公司是业主请来为小区服务的“管家”,但不少物业公司有“趾高气扬”的架势,《物权法》改“物业管理”为“物业服务”,再次明确了双方的合理关系。

 

  解答:虽然“物业管理”已成为习惯用语而被许多人所接受,修改后的“物业服务”才是更准确的表述。“管理”更多体现的是物业企业与房屋、设施、场地等“人与物”的关系,而“服务”才能真正体现“人与人”的关系。《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定性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不要管理,只要服务”,而是更加强调物业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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