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几年前购买了本市闵行区“剑桥景苑”的一套商品房。之后,小区开发商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2004年12月9日,刘先生在交房之前就先于其他业主取得了小产证,房产商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名下。2005年6月1日,小区正式交付。刘先生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于是在交房当天,刘先生与家人前去某公司处办理入户交接手续,并且在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剑桥景苑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的备忘录》一份,还签收了《文件签收、紧急联络单》一份,表明已收到《入住手册》和《入住联络册》,并且还在联系册上登记了联系电话号码,但是,刘先生却没有从物业公司处收到钥匙。而事后,物业公司也没有通知刘先生前去领取钥匙。
不久之后,某公司通知刘先生交纳物业管理费,而刘先生以没有拿到钥匙,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意支付物业管理费,于是某物业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且支付滞纳金。
但是,这样的诉讼请求却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认为,只有“交付”房屋后才是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前提。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收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费用承担。因此,前期物业服务中,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系业主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日。于是,在这一案例中,拿不拿钥匙与“交付”的关系就成了关键。
某物业公司表示,交房那天事情很多很乱,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只是让刘先生暂时等候一会儿,并非不愿意交钥匙,等到手头事务处理完就可以去验收,没想到刘先生及其家人不告而别。而且,“既然是自己的钥匙,今天不取,在2005年6月1日到庭审的一年半时间内,也应该来主动取了吧,但对方也没有这样做。”某公司认为,既然对方拿到小产证取得所有权,自己也没有义务通知对方来取钥匙,应当认为房屋属于交付。所以要刘先生交物业费理所当然。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这个说法。而是认为,“交付”必须是拿到钥匙,而且物业公司有责任把钥匙交到刘先生手上。法院认为,房屋交付应该理解为义务人将房屋钥匙交付所有权人,使其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过户使权利人拥有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与实际交付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中所涉房屋是否已经“交付”;二是业主不拿钥匙是否构成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属于不动产,其交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即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一般可视为交付,因为合同法解释规定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产权不发生转移,反之,则产权发生转移。所以交钥匙与否并不影响涉诉房产的交付与否。本案中,涉诉房产已经办理了小产证,而后开发商已经通知刘先生可以入住,小业主也办理了除了拿钥匙以外的所有入住手续,所以应当认定为房屋既办理了产权转让,也办理了房屋的实物交付,据此业主就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而对于不拿钥匙是否构成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本律师认为,本案中钥匙“交付”行为未完成不能构成业主不交费的理由,原因是房产权利转让和房屋实物交付均已完成,至于一年半时间中没有完成钥匙的“交付”手续并不是物业公司责任,起码不完全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即使物业公司说了“等一下”,也不可能造成一年半不能拿钥匙,另外,物业公司也没有给业主送达钥匙的法定义务,故此,由于业主没拿钥匙,完全由物业公司“埋单”,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