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工程出问题,工程公司和开发商各执一词,最后因为开发商没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保留证据,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情简介】
王先生所在的绿化工程公司从开发商手中接到了一项小区的绿化工作,洽谈时,开发商代表许先生表示,王先生的公司承接小区绿化工程,负责小区内绿化范围内所有绿化土方量,整个小区的绿化草坪面积大约6000平方米,具体绿化位置由开发商指定;草籽为百慕达品种;承包方式为土方及草坪一次性承包施工,工程造价30万元。 王先生近期生意不多,于是欣然应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土方量完工,草籽播种完毕付款30%(9万元),草籽出芽以后续付总工程款的60%(18万元),余下10%(3万元)在一年养护期满付清;工期自2005年4月10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合同还就工程施工和质量等事项作了约定。 施工草籽出芽拒付款 合同签订之后,王先生带领手下一批人员进入小区,按约进场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播种完毕。到了2005年6月20日,草籽果然出芽。于是王先生函告开发商许先生要求其偿付到期的工程款27万元。 “这个绿化工程根本不是我想的那样,不符合我的要求。你看看草籽、土方质量都比别人的差远了!”许老板却在电话那头这样告诉王先生,决绝地拒付工程款。 争议质量谁说了算 “如果专业机构说工程出了问题质量不行,那我们没有意见,凭什么由他一个人说了算?!”王先生对此十分气愤。专业出身的王先生觉得,许先生如果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应该举证。“比如说,对我们撒放的草籽不满意,那就要留样证明。”而且,按照常规,如果许先生认为草籽和绿化土方不符合合同要求,应当委托园林检测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及时检测。 而且,既然对工程不满意,对方就不应该对草坪进行使用。“事实上他们已经对业主说绿化已经完成,交房时间已经近了。”——既然已经对草坪有了实际的使用,理应认定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在法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人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该解释还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为竣工日期。” 王先生根据从业经验,认为许先生的理由怎么都无法说通,于是一纸诉状将许先生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下的工程费用。“现在剩余3万元的养护费用我们公司也不要了,只要施工费用。” 判决两审开发商均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绿化公司与开发商于2005年4月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草籽出芽之后,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付工程款,即为全部工程款的90%,即27万元。 对于充满争议的质量不合理以及“百慕达”草籽的问题,许先生也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开发商在绿化公司施工期间,也没有就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绿化公司实施整改,在开发商已经使用的情况之下,其仍以上述理由拒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但是开发商老总许先生大为不服,“绿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撒放草籽,也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绿化土方,草坪上长出大量杂草,所以绿化公司违约在先!”但是,许先生并未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绿化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于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 许先生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开发商提供了上海市园林绿化质量检测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绿化公司施工的土方质量不符合绿化工程的要求。但是因为该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故二审法院并未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与绿化公司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绿化公司已按照约定将草籽播种完毕,草籽也已出芽,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向绿化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90%。现开发商认为绿化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绿化工程要求意见,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点评要及时保留证据 从法律上讲,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绿化公司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绿化公司完成的绿化工程不符合工程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绿化公司的权益通过诉讼方式得以实现,而开发商抗辩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主要是因为并未及时保留证据和举证的问题。 作为开发商,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在绿化公司施工过程中,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施工方绿化公司书面交涉,提出赔偿要求,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暂时不进行竣工验收,也不接受绿化工程,并通过法律手段向绿化公司主张权利;二是在诉讼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及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