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相中了黄浦区苏州河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并当即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而在签署《预售合同》时,部分购房者却发现,由于大厦房产属于办公性质,自己预定下的“酒店式公寓”也随之“大变身”成了“办公房”,感觉受到误导的多名业主无奈提出了退房要求。
2007年10月14日,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某大厦认购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王先生支付了信购意向金人民币10万元,在认购书中,双方未约定房屋的产权性质是商用、办公或者住宅,但在该楼盘的平面媒体广告中,有“服务式行政单元”的字样,并强调“全进口精装全配、领馆级物业服务”,而楼书中的平面图和实景图展现的则全都是一派居家风格,其中“装修标准”的介绍中,则明确将居室分为了客厅、厨房、卧室、卫生间。所以,王先生根据这些宣传,认定为该楼盘为住宅楼盘。王先生讲,怡水豪庭位于黄浦区的苏州河畔,绝佳的地理位置是自己选择此处的主要原因。“之前从没怀疑过它的住宅性质。”沈先生表示,除了售楼小姐的介绍之外,楼盘的广告、楼书以及样板房,展现出来的全都是住宅公寓的面貌,由于全部是精装配备,除了卧室、卫生间、厨房分割明确之外,还配备有整体橱柜、冰箱、电磁炉等家具家电,“丝毫看不出办公楼的影子”。
在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签订《预售合同》时,王先生看到该楼盘的性质为办公,且根本没有申请煤气的配套,于是王先生与几名其他的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申请,要求全额退还定金。后经与开发商的多次交涉,开发商全额退还了该意向金。
律师分析:
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找到本律师,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本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从开发商的宣传来看,由于认购书对房屋性质未作说明。从认购书难以判定该房子的性质。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看,这些内容足以造成购房者的误解,从法律上讲,如购房者是在对房产信息重大宣误解的情况下购买房产的,要求退房,根据合同法有关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的规定,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后当事人根据本律师的意见,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退还了全部意向金。有一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