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某某起诉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惠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我所受某某先生的委托代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关于起诉事宜的相关要求,我们整理好完备的诉讼材料,并于2013年6月6日将本案诉讼材料递交浦东法院立案庭。立案庭13号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审核诉讼材料后称其无法决定能否予以立案,需要组长审核,就送至11号立案窗口,交予周法官,周法官将此案材料留下后让我们等待法院通知。
2013年6月14日,我们到浦东法院11号立案窗口向周法官询问案件审核情况,竟被告知此案浦东法院不予受理,让我们直接将材料拿回。经我们多番解释、分析案情,周法官仍不予理会,并坚称此案不予受理,不会作出裁定书,诉讼材料要么我们自行拿回,要么法院依照送达地址寄回。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但是,在我们将完全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的诉讼材料递交浦东法院七日后,浦东法院却以如此方式予以敷衍。后来,该院的立案庭长付庭长出面给律师的回应是“律师应当做好当事人工作,为社会和谐做贡献”,这就是中国法治吗?
浦东法院以“公平、公正、无私、无畏”作为院风,但浦东法院在我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竟将我们的合理诉请拒之门外,仅以“拿回诉讼材料”的回复予以敷衍。作为“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浦东法院怠于履行司法职能的行为,不得不让人民群众对浦东法院的众多荣誉产生怀疑。
在浦东法院对我当事人的合法、正当、合理诉求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我当时人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受到进一步的损害,无奈之下,本律师只能向贵院领导反映情况,恳请贵院领导对当事人的合理诉请予以重视、积极督促浦东法院尽快处理此案件,以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尊严,彰显司法权威!
此致
敬礼!
宋安成 律师
2013年6月20日
已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浦东新区法院信访办等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