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违办:
本律师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方花园业委会”)委托,就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拒绝处理该小区某业主违章搭建事宜,向贵办领导反映情况,具体如下:
某业主为东方花园小区业主,某业主自2004年起擅自在自家花园违章搭建凉亭,2012年2月,某业主重新改造扩建该违章搭建的凉亭,将原有的凉亭平台架空超出私家木栅栏,约有1.5米部分伸向公共河面,且该事实已经由浦东新区张江房屋管理办事处确认为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但是,在东方花园业委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城管大队提出申请,要求其对该凉亭系违章搭建予以确认并予以拆除时,张江城管大队却以他们要走自己流程、近期处理为由予以搪塞,怠于履行职责,拒不出具整改意见。
2012年9月1日,该小区业委会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某业主发送律师函,要求其限期拆除超出私家花园延伸至河道部分的违章建筑,恢复原状,但某业主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无奈之下,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花园小区管理规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某业主立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该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范围,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驳回物业服务公司的起诉。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依旧认为该事宜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后,东方花园业委会于2013年9月再次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先后电话向浦东新区建交委、浦东新区城管大队、浦东新区张江城管大队反映情况,接电工作人员均承诺会派人实地考察并反馈信息,一个月过去了,东方花园业委会未收到任何部门的反馈信息,再去询问,要么回应需要进一步核实,要么就直接以当时接电的工作人员去培训为由拖延,建议半个月后再去电咨询。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因没有相应的执法权而只能对业主的违章搭建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审理范围,依法应履行行政职责的有关部门又对此事避而远之,至此,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划定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仍然怠于履行职权,无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让东方花园小区业主无法忍受,一个在小区内违章搭建凉亭的问题,在维权者用尽司法、行政途径后竟仍然无法妥善解决,有关部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何谈?“走群众路线”的口号何用?
本律师受东方花园业委会委托,恳请有关部门对此案予以重视,不要让一件简单的案件像北京楼顶别墅、上海鸽子别墅那样被媒体曝光后才肯出面处理。本律师已经将本反映函发布在本人的新浪博客、QQ空间等网络媒体上,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处理此事。
受托人:宋律师、李律师
2013年10月11日
联系人:李律师 18801610835;60561219
抄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交委、上海市浦东新区城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