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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催讨物业管理费时效的问题浅析
浏览460次   发布时间2017-04-14

 基本案情:

同和物业为同和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自201112月起该小区业主张某就以小区管理不善为由拒付物业费。同和物业于201312月、20157月分别向张某寄送催款函及律师函,后张某一直未表示付款。无奈同和物业将张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201312月用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只有收件人无其他签收凭证或者退函,故无法证明张某知悉或应当知悉该催款函,从而无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故判决被告支付20137月至201412月的物业费。同和物业与张某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观点: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12月,同和物业通过用挂号信的方式向张某寄送,只提供了属有收件人名为张某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而无其他签收凭证或者退函加以佐证,无法充分证明同和物业向张某催讨物业费事宜,同时也无法证明张某已经收到或者应当收到,故一审不予采信该证据,所以认定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费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12月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张某发送催款函催讨物业费,并提供邮局挂号信,是基于对邮政企业邮政服务的合理信赖,应当推定该邮件已到达张某,因此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的催告函件证据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支持同和物业关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物业费的诉请。

律师点评: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具有法定性,有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三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同和物业提供了其主张权利的催款函,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充分,无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为由,认定同和物业的部分诉请丧失胜诉权。而一旦丧失胜诉权便会产生以下两种可能:1.被告方认可债权,但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偿还;2.被告方认可债权,虽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被告愿意偿还。上述两种情形法院都是支持的。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公司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是持续提供服务的,业主也是持续享受服务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自物业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拖欠该笔物业费时开始两年内,如果物业公司未通过任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对方也未同意履行义务,关于该笔费用的诉请将丧失胜诉权。所以,虽然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但法律希望权利人可以积极主张自身受侵害的权利,如果怠于行使该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将由权利人自行承担。就物业公司而言,如果不及时催讨费用产生时效的中断,超过时效的部分物业费将于诉讼中丧失胜诉权,这将对物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那么,物业公司关于时效等相关问题应该注意哪些,笔者结合上述案例总结出以下两点供各物业公司参考:

一、及时催讨物业费用,妥善保存寄件凭证

物业公司通常应当于业主欠费后一个月内及时发送催款函,并写明具体的欠费日期与金额,如合同约定存在违约金的应当写明拖欠的违约金,并通过双挂号信或者EMS快递的方式寄送。业主如果一直处于未缴纳的状态,物业公司需要每半年或者一年进行一次催告,避免部分物业费用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催讨凭证的保存,应当将寄送的催款函件复印留底,并将寄件底单保存。对于寄送挂号信的公司,可定期去邮局打印寄件记录并妥善保存邮局回执;寄EMS的公司可以留存EMS的寄件人留存页,并通过EMS官网打印物流信息,将物流信息、底单及催款函复印件一并装订保存,以备日后诉讼。

二、挂号信催讨物业费凭证的效力认定问题

关于挂号信催讨凭证的效力问题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只提供署有收件人姓名的挂号信收据而不没有其他签收凭证及退函加以佐证,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说明物业公司向业主发函催讨过。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认定并不妥当,一是因为物业公司是出于对邮局邮政服务的信赖而使用该方式寄送,法院应当对该信赖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二是虽然张某对其不予认可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该信件的可能性或者信件内容与原告提供不符。据此,法官会依据证据优势原则对未提出相反证据的事实给予一定的认可。因此,物业公司通过挂号信收据来证据其寄送过催款函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但还是给物业公司以警醒,在催款函寄送保存上一定要严谨,采用信件方式寄送一定要选择双挂号,并对回执交易妥善保存,审核收件人是否为业主,如果信件回执丢失应当尽快去邮局开具证明如:查询答复函或者邮件查单。

综上,物业公司对于欠费业主一定要及时催讨,并妥善保存催讨凭证,合理利用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最大化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宋安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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