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以上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但目前我国对此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以上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但目前我国对此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