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word pdf ppt mp3 mp4
律师问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律师问答
业主对小区会所及物业管理用房享有所有权吗?
浏览369次   发布时间2017-04-26

 房产企业与业主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如果将小区的会所面积列为业主需承担的公摊面积的范围内,那么该会所应当视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反之,如果未将小区的会所面积列为公摊面积,且开发商拥有产权,则会所属于开发商所有。

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可见,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如需改变用途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同意,更改用途后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 返回 -
法务工具Forensic tools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点: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9、11、12号
邮编:200070
电话:021-60561219
  • 姓名
  • 单位
  • 电话
在线留言
COPYRIGHT 2011 YINGKE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771号-2网站策划:澳煦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