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与业主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如果将小区的会所面积列为业主需承担的公摊面积的范围内,那么该会所应当视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反之,如果未将小区的会所面积列为公摊面积,且开发商拥有产权,则会所属于开发商所有。
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可见,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如需改变用途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同意,更改用途后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房产企业与业主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如果将小区的会所面积列为业主需承担的公摊面积的范围内,那么该会所应当视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反之,如果未将小区的会所面积列为公摊面积,且开发商拥有产权,则会所属于开发商所有。
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可见,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如需改变用途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同意,更改用途后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