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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一定采用示范文本?
浏览432次   发布时间2017-04-28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推行统一的示范文本,以达到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平交易的目的,但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该示范文本也是起到参照适用的作用,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采用该文本,也可以参照该文本自行草拟合同条款。购房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修改示范文本,修改的内容作为原格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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