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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浏览403次   发布时间2017-04-28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守约方已经支出的损失,包括签订该合同已经支付的勘查费用、车费、调查费用等。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房屋涨跌损失,该损失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双方协商确定的,按约定;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原则上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与买卖成交价之间的差额;也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仅支持赔偿部分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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