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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挂靠者对建筑企业产生的责任,能否以无资质者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来进行抗辩,从而使挂靠者不承担责任?
浏览356次   发布时间2017-04-2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建筑法》第66条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司法解释》无资质者以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而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依照《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无资质者不能以合同无效而逃避自己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产生的责任依然要承担,对于挂靠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一般按照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对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后,双方可按过错大小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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